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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碳排放每吨最高罚250元

发布时间: 2016-01-15      浏览:1240

  北京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自11月28日开市至今,已经平稳运行一月有余。但围绕着北京碳排放权交易,还有几个关键的疑问亟待解答。本市实行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企业需要每年报送上年度碳排放年度报告,并以此获得当年的碳排放权配额,但是如果企业不愿积极配合碳排放权交易,超配额排放,如何进行处罚?

  12月29日,这些疑问得到了明确解答。从市发展改革委获悉,市人大常委会已发布《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最高将面临相当于碳排放市场均价5倍的处罚,也就是每吨罚250元。

  不报告碳排放 最高罚5万元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针对行政区域内源于固定设施的排放。其中,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与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含)的单位为重点排放单位,是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主体,须履行年度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其他单位可自愿参加,参照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管理。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单位)也可参与交易。

  “本市的碳排放权交易只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主要交易标的为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北京市发展改革委资环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期间,本市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这意味着,企业之间进行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的交易。

  这些“配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每家企业能够有多少配额?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透露,本市辖区内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年度碳排放年度报告。这份报告中,应当包含上年度碳排放及能源消费情况、监测措施、控制碳排放的具体措施。

  除此以外,重点排放单位还应委托市发展改革委核查机构目录库中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碳排放年度报告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核查后的上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或者第三方核查报告,将面临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处罚。市人大的《决定》中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排放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标排放 罚款3至5倍

  在获取碳排放年度报告等数据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核定重点排放单位的年度排放配额,并于当年6月30日前通过“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发放。

  “至此,企业就获得了年度排放配额,可以在环交所进行交易。”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表示,2013年、2014年及2015年试点期的排放配额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2016年(含)后的排放配额的有效期将另行规定。

  但是,如果重点排放单位不重视配额,超标排放,付出的代价将十分惨重。市人大的《决定》中明确,重点排放单位超出配额许可范围进行排放的,由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控制排放责任,并可根据其违规碳排放量,按照市场均价的3—5倍予以处罚。

  举例来说,假设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开启初期每吨碳排放量50元/吨左右的标准,一旦重点排放单位超标排放,每超标排放一吨,其罚款将达到150元—250元左右。

  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同时确定,如果重点排放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取缔,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排放配额,市发展改革委将收回其排放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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